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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41U/2023-01404 成文日期: 2023-02-09
        发布机构: 国动办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卡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严禁擅自变更生产主体的通知》解读

        日期:2023-02-09      来源: 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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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近期,烟台市国动办接到企业投诉,反映个别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人防门框已经预埋的情况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另行采购不同厂家人防门扇的现象。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主体,不仅易导致人防工程防护、密闭等功能下降,产生重大质量隐患以及后续质量责任界定不清,而且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卡实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烟台市国动办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发力,明文出台了《关于卡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严禁擅自变更生产主体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在烟从业人防防护设备企业。

        三、制定过程

        2023年1月,市国动办启动《通知》的起草工作;2月上旬,完成《关于卡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严禁擅自变更生产主体的通知》初稿,初步征求部分设区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市国动办组织召开了全市防护设备企业座谈会,听取了在烟从业16家防护设备企业负责人的意见。2月9日印发了《关于卡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严禁擅自变更生产主体的通知》,明确严格禁止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责任主体!

        四、主要内容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级国动(人防)部门要坚决卡实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是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严禁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责任主体,设备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承接前期已正常发包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业务.

        (三)是防护设备企业因倒闭、破产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报备手续后,方可变更防护设备生产承接主体,进行后续人防工程建设.

        (四)是对于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责任主体的行为,立即停工整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

        五、执行时间

        自2023年2月9日起执行。

        六、政策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烟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联系方式:678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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